本标准规定了沐浴行业的术语和定义、专业要求、经营管理、从业人员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3.1定义的服务范围。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916 化妆品卫生标准
GB 9665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WS 205-2001 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第39号令[1999]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国务院第458号令[2006]
沐浴场所卫生规范 卫监督发[2007]221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沐浴场所 bathing place
为消费者提供淋浴、盆浴、池浴、药浴、桑拿、温泉、SPA等沐浴设施,提供助浴、足浴、保健按摩、修脚、餐饮、住宿等配套服务项目的场所。
注:沐浴场所可分为浴场、浴室和桑拿中心三种业态。其中,浴场主要提供综合休闲服务;浴室主要提供洗澡洁身服务;桑拿中心主要提供按摩休闲服务。
3.2
SPA(拉丁文 Salus Par Aqua))
以增进人的全面健康为目的,通过水疗、芳香疗法、植物精油按摩等方式使人得到放松、舒缓、恢复活力和养生的专业服务。
也指提供SPA服务的各种场所。
注:根据国际SPA协会的分类,SPA包括以下七大类型:会所或俱乐部SPA(CLUB SPA)、豪华邮轮SPA(CRUISE SHIP SPA)、当日型或都会型SPA(DAY SPA)、目的地型SPA(DESTINATION SPA)、医疗型SPA(MEDICAL SPA)、矿泉型SPA(MINERAL SPRINGS SPA)、以及度假村/酒店型SPA(RESORT/HOTEL SPA)。
3.3
温泉 hot spring
自然涌出或通过人工打井取得的有一定温度、出水量和对人体有益的地下水,其水温在摄氏24℃以上,单个出水口的日出水量在50m3以上,PH值适中,水中含有一定数量的被科学证明是对人体有益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