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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足浴保健经营技术规范
 

 

足浴保健经营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足浴保健经营技术规范的术语和定义、专业要求、安全要求、经营管理要求和从业人员岗位技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单独开设或设在其它场所内的提供足浴保健的营业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9665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 18883《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第39号令[1999]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卫监督发 [2006]53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国发[1987]24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足浴保健 foot massage
以中国传统的保健养生阴阳整体学说和神经体液调控学说为理论基础,结合现代的生物全息理论,通过热水或中药制剂等递质泡脚后,再由专业的足部按摩师施用一定的力度及有规律的手法对人体进行保健按摩,其中以人体膝关节以下为主,兼及其他相关部位为辅,形成的“保健与心理—生理社会自然”相适应的整体调节模式。
    3.2 足浴保健店 foot massage place
提供整洁、卫生的营业场所,运用专业的技术、方法和专业用品为消费者提供足浴保健等服务的场所
    4.专业条件
    4.1 营业服务场所
4.1.1足浴保健场所的面积应不小于200㎡,席位配置不少于20个;社区服务性质的足浴保健店的面积应不小于50㎡,每个席位服务区域不少于4㎡。
    4.1.2 建筑物外立面保持完好、整洁、美观。行业标志明显规范,店招、店牌等服务标志按规定设置,完好整洁。
    4.1.3 房屋结构安全,墙体和楼板防水性能强,墙体牢固,室内采光,通风良好,地面平整防滑,墙壁保温。
    4.1.4 各功能区应布局合理,相互间的设置比例适当。
    4.1.5 足浴保健区域、房间等休息场所应当空气流通,无异味,空气主要卫生指标符合GB9665和GB18883,使用集中通风空调系统的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有调温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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